第一類:獲「租屋安全標章」者(本安全標章自核發日起一年內有效)
- 逃生路線未堆放雜物、保持暢通。
- 建築物具有共同門禁管制出入,且有鎖具或警衛人員管理者。
- 建築物內或週邊停車場設有感應(固定)式照明者。
- 瓦斯熱水器安裝於室外且通風,或裝於室內有加裝強制排氣設備者。
- 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符合規定【應備有滅火器、緊急照明燈、出口標示燈、火警自動警報設備(或住宅用火災警報器)、二樓以上應設有避難器具等消防設備】
- 未曾發生有違法(警)情事者(如逃犯躲藏或發生刑事案件等)。
- 週邊環境無危險性存在,例如有流浪漢、廢棄工廠、陰暗角落或其他滋事者聚集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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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名稱 |
租賃處地址(詳細資訊) |
租金 |
出租狀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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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具備一顆星條件外,尚需具有以下條件
- 1.建築物內或週邊停車場設有監視錄影設備者。
- 2.建築物具有防盜窗者(室內可打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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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具備二顆星條件外,尚需具有以下條件
- 建築物具有特殊安全辨識設備者(指使用感應鎖、刷卡、密碼、指(掌)紋、瞳孔)。
- 備有CO偵測器設備者(現場如未具有瓦斯燃氣設備者,得免之)。
- 有管理人(屋主、棟長、警衛人員)同住管理者。
- 對於非學生之外來人口住宿名單能於承租後即時提供(以電話、口頭、書面、電子郵件)派出所核對身分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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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東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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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金 |
出租狀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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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類:依據房東提供之相關安全檢查證明文件,觀看檢核條件
甲項:提供租屋處所經消防單位安全設備檢查等合格證明文件(例如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受理單或公寓大廈標章認證書)
乙項:依「房東租屋安全檢查表」自行檢查後送本校備查,並經本校派員複檢合格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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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醒事項:獲租屋安全標章者,僅代表租屋處所有做到基本安全防範,並非保證無意外事件發生之可能,不可視為絕對安全之保障,請常存防災安全觀念。